【我为群众办实事】周一一“典”通(第二期)|《民法典》为你撑腰 吉检之声-法治 王伟光 33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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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周一一“典”通(第二期)|《民法典》为你撑腰

2021-04-27 13:53 | 来源: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小王在投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检察官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来源: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 于晓艳 徐茜 孙潇男 王钟慧 张建伟 王国新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