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投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检察官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来源: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 于晓艳 徐茜 孙潇男 王钟慧 张建伟 王国新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