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物丨就是要尽心把每一起案件办到“极致” 吉检之声-法治 吕宏文 303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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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物丨就是要尽心把每一起案件办到“极致”

2020-01-11 18:50 | 来源: 吉林检察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救济途径。

  长春新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萌,立足本职,用匠心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到了“极致”。2016年至2018年,她办理这类案件达百余件,其中每年都有一件被最高检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和精品案件。

  她说,办法总比困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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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吴萌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当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刚刚起步。“那时候不用说群众了,我们自己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以及如何开展都把握不太准确,可真是摸着石头过河。”回忆起刚接手工作时的情景,吴萌记忆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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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吴萌认为,虽然眼前实践经验不足,又无先例可循,但只要肯学习、善琢磨,就没有啃不下的硬骨头。自此之后,吴萌翻阅了大量资料,无论是报纸还是专业论坛,只要有相关内容的地方,都会去看看。同时,她还密切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先行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逐步趟出了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道路。

  挽救一个涉罪未成年人,更是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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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7岁的王某锋受他人指使,将杜某头部打成轻伤。王某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接到王某锋家人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吴萌详细询问了杜某案发当时的情况,并走访王某锋家属和学校,进一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锋家庭条件困难,从小父母离异,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很早就辍学打工,是一个缺少关爱、性格老实内向的孩子。案发当天,王某锋出于朋友义气,才做出了伤人行为。

  “挽救一个涉罪未成年人,更是挽救一个家庭。”吴萌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认为王某锋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差,又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家属积极赔偿,又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其平时表现,认为他应当属于低风险对象,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于是向办案部门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由逮捕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您好,我是长春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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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吴萌办理了杨某某敲诈勒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未成年人杨某某利用QQ号骗取被害人的苹果手机账号,并通过远程操控手段将手机锁死,再以解锁为名进行敲诈。

  “请您放心,我是吉林省长春市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这并不是诈骗电话……”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被害人均生活在南方,杨某某及其家属的和解意愿难以达成,吴萌主动与被害人通过电话逐个取得联系,向被害人说明案件细节和对方所损失的钱款数额,以证实自身办案人员的身份。之后要来对方的银行账号,陪同杨某某家属前往银行将赃款如数返还给各被害人,从而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对杨某某进行综合评估后,吴萌向办案部门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吴萌的做法,不仅及时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带回了迷途的少年。

  3年百余件 无一人逃匿、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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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强制措施并非“一放了之”,对于已经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吴萌会定期进行回访和抽查,走进家中与他们谈心,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变更强制措施后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充分了解。3年多来,通过吴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达百余件,其中无一人逃匿、再犯罪等情况出现。
      经过多年努力,吴萌的工作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其中办理的未成年人王某锋故意伤害案、杨某某敲诈勒索案、马某吉故意伤害案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精品案件以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十佳优秀案件和精品案件。

  苏东旭/文 何申/摄

编辑: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