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出席发布会,介绍《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七章三十五条《实施细则》规范检察建议工作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2018年修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最高检为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工作的原则、类型、范围、程序等作出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吉林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细则》。”发布会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介绍,《实施细则》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委办公厅转发全省,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更高的文件效力,大幅度提升了检察建议的刚性。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检察建议的性质和原则、类型和适用范围,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等六个方面内容,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宣告与送达”具有“吉林特色”
“《实施细则》不仅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而且具有鲜明的吉林特色。”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介绍说,《实施细则》单独设有“宣告与送达”一章,规定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被建议单位,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检察建议书应当现场宣告,并进行示证说理,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被建议单位主管机关代表参加。
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为提高检察建议的回复率、采纳率,《实施细则》还创造性地建立了检察建议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根据建议内容及时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的,检察机关有权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将有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并可会同党委、人大、司法行政部门或督查部门进行联合督办。
检察建议已见成效 采纳率85.6%
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吉林省检察机关提出各类检察建议6585件,相关单位已采纳5637件,采纳率85.6%。通过检察建议工作,有效保障全省打好“三大攻坚战”重大战略,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民生、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污染防治方面,针对伊通河水污染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问题,省检察院向省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促使省政府将伊通河治理纳入省“十三五”规划,推动了伊通河流域的综合治理。“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份由省级检察院向省级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得到了吉林省和最高检领导的充分肯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如是说。
针对非法取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白城市检察院、镇赉县检察院先后向有关部门发出6份检察建议书,督促当地政府组织20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非法取土破坏湿地行为。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97件,督促164家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进行整改,督促恢复耕地、林地、草原2.5万亩。
“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建议运行新机制,积极、规范、有效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努力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努力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表示。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彭绅 摄像/马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