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俐琨
据报道,上海市金山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等近日联合形成金山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考内容,并下发全区各街镇村居,供其参照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的具体公约。
现实中,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管人管事的“规矩”,难以发挥规范作用,缺乏可执行性和约束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治理的公信力,不仅无助于维护基层秩序和群众权益,反而可能为群众生活带来堵点、难点、痛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然而,由于部分地区备案部门审查把关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现了种种问题。
上海市金山区针对现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样式繁杂、制定程序不规范、可行性差、实施落地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既保障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性,也针对共性问题给出标准解决办法,同时,街镇村居还可以对接本地实际和民众需求,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格式范本进行选择性删减,增加个性化内容,保障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灵活性、务实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让群众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中,有助于使之内化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形成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的良好氛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运行是村庄治理、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上海市金山区通过提前介入、范本引导、标准服务的方式,找到了一把破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难题的法治钥匙,积累了有益经验,推动不断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值得总结推广。
来源:人民公安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