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地下室面积权属问题归属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频频发生,已成为当前影响和谐社会关系的一大隐患。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为例,从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该类案件共有3584件,其中因地下室面积争议的案件有2845件,占房屋买卖面积存有争议引起诉讼类案件的79.38%。
通过分析近几年大幅度增加的有关地下室面积争讼的案件,濮阳法院发现,地下室争议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地下室公摊面积分摊系数不明确。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896—2000)的规定,地下室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地下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但公用建筑面积在不同的建筑物中并不一致,地下室公摊面积系数多少合适尚无明确规定,通常在60%至70%左右,但有的公摊系数也会达到一倍,甚至更多。
格式合同理解适用问题。公摊系数及公摊面积不会在买卖合同上明确显示,一般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屋面积后标注“含地下室面积××”,但此处的面积是包含公摊面积的,至于公摊面积比例为多少,出售方一般不作解释。
交易市场秩序不规范。事实上,市场上较多数量的地下室并没有产权证,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买卖有关事项,因没有明确的产权记载事项,一旦出现争议,极易产生诉讼纠纷。
为此,濮阳法院建议:
针对地下室公摊面积系数不确定的问题。裁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掌握地下室公摊面积系数一般比例在60%至70%的通常标准,在出现公摊系数比例高于一般适用标准时,应考虑案件中双方约定地下室面积大小,按照该公摊系数进行计算。
谨慎购买无产权登记的地下室,规避交易风险。购买者应要求出售方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与出售方协商采用租赁的方式,一旦实际交付使用时产生面积不符问题,参照租赁合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合同条款理解慎用原则性规定。我国法律已就相关问题对当事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按照合同法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处理便于操作、实行。在无具体规定可循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合理等原则性更为适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