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 家长理短-法治 王伟光 332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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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

2021-02-23 13:52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有离婚意向的夫妻前往民政局将无法立即领取离婚证,一旦双方对于离婚的意见未达成一致,只能前往人民法院诉讼离婚。面对离婚率居高不下、逐年递增的现象,诉讼离婚是否也有冷静期呢,法院有哪些方式让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保持冷静”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实施家事案件全程调解,引入心理咨询、专业调解力量,通过为部分案件设置诉讼冷静期等方式,多措并举化解矛盾。

  “90后”小两口闪婚闪离 冷静期里的蜕变成长

  “90后”小宇和雯雯夫妇,因即将年满30岁,双方父母频频催婚。两人在相亲角认识后,不到3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小宇无意中发现雯雯不是大学本科学历,与相亲时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当场变脸,要求查看雯雯的学历证明。雯雯一口拒绝,双方开始争执,随后争吵内容扩大至房贷与家庭开支的承担等问题。小两口闹翻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各自父母倾诉并寻求帮助。双方父母电话沟通后爆发了更激烈的矛盾,双方家庭6个人吵成一团。小宇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两人结婚还不满6个月,婚纱照仍在影楼还未取回。

  罗湖区法院受理小宇夫妇的离婚纠纷后,审理中查明小宇夫妇确未建立感情,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认识比较幼稚。因双方父母的介入,两人对立情绪严重,都认为自己“亏大了”。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实施了为期2个月的冷静期。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介入,引导小宇夫妇思考: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什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小家庭和大家庭相处的边界在哪里。

  冷静期结束,小宇和雯雯都同意解除婚姻,此时双方心态发生了变化,表现平和了。两人不再互相埋怨,对于自己莽撞进入婚姻的做法有了深刻反思,对婚姻关系的认识也变得成熟。小宇和雯雯分别做父母的思想工作,商定“好合好散”。小宇说:“我觉得经历了一个冷静期,我变成熟了,对于婚姻的认识具体了。不能为了家人的期待而结婚,我确实没有做好成为丈夫的准备,对于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伴侣现在才有了自己的思考。”

  “60后”阿姨决绝离家 专业调解助力“夕阳红修复工程”

  “60后”张女士和陈先生结婚35年,儿女早已成家。退休后,陈先生本想和老伴享清福,张女士却突然不想过了。“我受了他一辈子气,他从来不尊重我,老了我不想委屈自己,希望快点判决离婚,拿到判决书就回老家。”张女士还在庭审时表示,她上个月搬到宾馆住了,一天住宿费都要180元。陈先生对此非常不解:刚开始享福时遇上老伴起诉离婚,还被指责“不尊重她”,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开庭审理后,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陈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姻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情形,根据案件审理经验和双方庭审表现,认为双方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在法官安排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同时介入。张女士逐步认识到,丈夫的工作环境对他个性发展有较大影响,客观上陈先生承担了较多的经济责任。在调解员引导下,陈先生也开始重新认识这位“熟悉的陌生人”,理解了进入更年期的妻子压抑多年的情感需求。心理咨询师还给了陈先生一份《婚姻修复指南》,陈先生手持指南“笨拙”地与张女士开始沟通。经两次调解,张女士撤诉,陈先生也把张女士请回了家。

  离婚案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该起离婚纠纷中,小宇和雯雯并没有建立感情,对婚姻家庭的认识尚不成熟,因为社会和家庭的压力盲目步入婚姻。婚后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小夫妻处理矛盾的方式欠妥当,引发了双方家庭的矛盾。该起离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对小两口的生活造成影响,也会让双方家庭陷入痛苦。承办法官认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有设置冷静期的必要。在冷静期内,由心理咨询师和调解员引导小宇夫妇成长,提高对家庭和婚姻关系的认识。让双方都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和过错,统一认识 “和平分手、各自安好”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小宇和雯雯成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可以承担家庭责任的个体,才能让父母放心。父母也可以退出对子女婚姻过度参与的状态,为今后的婚姻和生活奠定基础。

  张女士和陈先生的案件中,承办法官凭借了解的信息、当事人庭审中的表现,根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判断,归纳矛盾症结,区分婚姻状况属于“危机婚姻”,可以进行干预,有希望调解和好。在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张女士和陈先生开始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在法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的合作下,共同完成了这件“夕阳红修复工程”。

  观察 思考

  民法典中的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根据立法本意,冷静期可以防止当事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之下解除婚姻的冲动选择。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案件夫妻关系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特别是一方答辩不同意离婚的案件,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诉讼冷静期,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家事纠纷,是合理合法的。目前,实践中多采取心理咨询、专业调解等方式介入化解矛盾,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对出现危机的婚姻进行有效干预。家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致力多措并举的化解矛盾,尽量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即使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经过心理疏导或调解沟通后,也可以达到让双方当事人缓和对立情绪的目的。有利于后续判决的顺利履行,有助于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提醒,爱是心的产物,婚姻却是头脑的产物。步入婚姻时,除了稳固的感情基础外,夫妻间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统一的认识,对于家庭开支和子女抚养问题有深入思考和全面考量。夫妻双方步入婚姻后,应互相理解,共同进步,保持终身成长,齐心协力建设良好的家风。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也需要冷静对待,减少对立冲突,多多换位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