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向母亲交付遗产分割款证据妨碍诉讼 家长理短-法治 王伟光 33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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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向母亲交付遗产分割款证据妨碍诉讼

浙江海宁法院对一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万元

2021-01-19 11:22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海萱)母慈子孝、兄友弟恭,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邬某却因父亲留下的一笔遗产,不仅与母亲、哥哥、姐姐闹上法庭,还在母亲与执行法官面前耍起了花招,最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罚款2万元。

  邬某是家中最小的儿子,有一位姐姐和一位哥哥。2019年8月,邬某的父亲离世,邬某母亲和哥哥在整理邬某父亲遗产时,发现其名下的存折被销户,其中有32万余元在2018年转入了邬某账户,另外,还留下了两笔存款共计21万余元。

  因未订立遗嘱,邬某的母亲、哥哥、姐姐认为,按照法定继承,遗产一半应该属于母亲陈某,剩下的一半再由邬某兄弟姐妹三人和陈某共同分割。于是三人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1万余元的存款由邬某的哥哥、姐姐和母亲继承,再由邬某从得到的32万余元中返还母亲陈某6万元,于2020年7月底前分两次付清。

  2020年11月11日傍晚,邬某事先“帮助”不识字的母亲陈某打印好了一张写明已收到6万元现金的收条,随后准备了6万元现金,带着自己的儿子来到了母亲陈某的住处,将现金放在陈某桌上后,声称要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邬某要求陈某在收条上按手印,并让儿子在一旁拍下了照片和视频。取得了收条和一系列证明自己已支付款项的“证据”后,邬某将6万元现金又重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因实际未收到邬某支付的款项,2020年12月1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邬某的6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收到执行通知的邬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海宁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在11月11日将6万元执行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陈某,要求法院驳回陈某的执行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收条”和自己向陈某交付现金时的录像、照片。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根据陈某的反馈意见,在执行法官的反复询问下,邬某最终承认6万元并未给付。因陈某现在居住的老房子是邬某父亲与陈某共同建造,曾约定待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子归邬某所有,邬某认为,母亲现在是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这6万元是母亲支付给自己的租金,除非母亲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邬某才愿意将此款支付。

  海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邬某要求母亲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才同意将执行款给付的异议,与法有悖,理由不能成立,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邬某利用以不当手段取得的“收条”等“证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据此,海宁法院裁定驳回邬某的异议请求。

  近日,收到法院裁定书的邬某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将6万元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打入了法院账户,并向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由于被执行人邬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故海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