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班级群贬损别人孩子或侵权 家长理短-法治 王伟光 320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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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班级群贬损别人孩子或侵权

2020-08-26 13:14 | 来源: 法治日报

  吴红娜

  孩童之间交往时,难免会发生摩擦,但这种不愉快经常是短暂的,并不会结下“深仇大恨”。但家长见不得孩子受委屈,出于对自己孩子的爱护,会介入到冲突中进行处理。有的家长在介入时没能做到理性处理,因为一时生气而随意指责对方,反而使得纠纷进一步升级。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童童(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与另一名女童发生推搡导致该女童摔倒,女童家长得知后,在该幼儿班级的微信群中指责童童“侮辱其他小朋友”“耍赖”,是“垃圾”,应该“处理掉”。童童家长看到上述言论后,向幼儿园投诉,为童童办理转园,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以道歉信的形式,在被控侵权言论发布的微信群内向童童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认为其女儿受到伤害,其在了解到童童平时特别淘气的种种行为的情况下发表上述言论,并未侵犯童童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未成年人,更应注意保护其隐私及心理健康,不应作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不同儿童的性格、习惯存在差异,对其行为判断、控制能力非常有限,在集体生活中出现摩擦、不愉快实属正常,家长出于保护子女的心态对一些摩擦有一定的情绪反应亦属正常。但作为成年人,家长应在充分理解儿童成长规律的基础上理性对待、审慎处理。即使部分儿童的行为超出正常摩擦范围,应给予重视、引导和批评教育,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被告在涉诉言论中使用“垃圾”“打花了”等词语,描述原告行为的涉诉言论使用“侮辱”“耍赖”“当着女生的面脱裤子”等用语对一名六岁儿童进行道德性评价,明显超出正常批评限度,显然会对原告的个人形象产生较大损害。即使原告存在一些偏差行为,此处理方式也属不当,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判决女童家长在班级微信群向童童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儿童在幼儿园生活时间长,涉及日常生活、学习成长等诸多方面情况,儿童的辨别能力、判断能力都较低,不能生硬地使用成年人的标准判断、评价其行为动机和逻辑。家长在处理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时的成熟程度、妥当程度,是引导、教育子女的一个重要方面,处理不当,反而给子女带来更大伤害。虽然本案仅就涉诉言论是否侵权进行法律评价,但作为家长应当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否则诉讼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作为家长,应当理性、谨慎并抱有最大的善意,去处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孩子受到委屈后,家长不能以此为由侮辱、贬损其他儿童。

  (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