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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只为真购车或摊上大麻烦

2020-01-08 14:19 | 来源: 法制日报

  曹巧峤

  为挂京牌花16万元与人假结婚?没错,这是真事。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1月24日发布的新闻报道,使京牌出租、过户生意中介这一灰色地下市场露出水面。

  北京市自2010年实行机动车“限购”摇号政策以来,京牌购车指标的获得概率逐年降低。京牌一号难求和大量在京工作生活人员的购车需求,催生了京牌交易灰色地下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据一些京牌交易中介公司销售人员介绍,假结婚过户的人,一天能办理三四个,油车一个指标收十六七万元,电车十一二万元,公司还会签订协议作为“保障”。

  这种假结婚真购车的行为,真的会因为有协议保障而没有问题吗?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京牌中介所称的假结婚,在法律意义上实际是真结婚。

  在很多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是已婚,中介这时会要求处于婚姻状态的买卖双方分别与真实配偶办理离婚登记,再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经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是我国确立具有法律意义夫妻关系的唯一程序。

  虽然京牌买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移转指标,但如果结婚登记是双方自愿申请,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是合法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买卖双方从结婚登记到变更过户指标车辆再到办理离婚登记时间不长,但这段时间里,买卖双方可能都已经构成了重婚行为。

  由于买卖双方只是为了车牌交易,仍会以夫妻名义与真实配偶继续同居生活,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法定的一夫一妻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符合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和婚姻法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禁止性规定,这种行为并不是灰色地带和法外空间,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京牌中介通常会让买卖双方签订《购车指标结婚过户协议》,称有了这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证明作用。但是这种协议真的靠谱吗?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看来,合法、合规和符合公序良俗是法律对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一要求的后果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以购买所谓的“车牌”“指标”为目的结婚,明显违背了结婚作为夫妻双方人身和情感结合的公序良俗。《购车指标结婚过户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对签订双方和其他主体均不能发生其约定的法律效力。

  一旦协议无效,已经登记结婚的京牌买卖双方将视为未适用约定财产制,直接适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买卖双方均有可能面临对方就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双方在购车期间关于购车和支付指标价款的流水往来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流水往来变得难以明确和区分;如果所购车辆被卖方抵押,买方很难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主张;如果买卖各方在此期间对外举债,债权人也将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以共同债务主张双方连带清偿。

  这些风险可能引发的诉讼,将给买卖双方原本平静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京牌交易本来就是法外的灰色地带,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卖方收取了购买车辆和指标款项后失踪了,买方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想要维权会困难重重。

  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对于失踪的卖方,买方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将首先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手段,在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使用上述送达手段送达后才能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即在报纸上刊登送达文书的公告信息,公告期为六十日。由于不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应诉手续需要公告,而且在作出判决后还需要将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所以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也需要漫长的送达和公告周期才能得到一份生效的判决书。

  至于卖方收取的购买车辆和指标款项,由于与离婚诉讼不属于同一个案由,不能在起诉离婚时一并主张,只能另案主张卖方返还相关款项。案件遭遇的审理查明困难、送达公告周期使买方维权仍是漫长的过程,并且涉及卖方下落不明情形时还存在较高的执行风险和难度。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