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与孙辈能否“想见就见” 家长理短-法治 王伟光 29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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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与孙辈能否“想见就见”

2019-07-10 13:38 | 来源: 检察日报

  刘大伯的独生女儿茵茵(化名)大学毕业后与李先生相识成婚,婚后育有一女琳琳(化名)。随后,刘大伯和老伴从老家赶来帮闺女带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人扼腕的是,后茵茵罹患白血病不幸离世。女儿去世后,4岁多的琳琳成为姥姥、姥爷唯一的精神寄托。由于在茵茵的遗产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刘大伯和老伴曾与女婿有过一场诉讼,导致翁婿关系失和。刘大伯夫妇失独的旧伤未愈,又添了不能和外孙女相处的“新愁”。二老无奈向法院起诉,主张对外孙女的“隔代探望权”。法院受理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始终未取得李先生的同意,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谓“隔代探望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是一个坊间用语。在现实中,很多孙辈都和祖辈生活在一起,祖孙之间的感情甚至超过父母。当下由于家庭变故、失独等引发的隔代探望纠纷大量出现。那么,与孙辈有着深厚亲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呢?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的探望权虽是人伦常情,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老人能否如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能否友好协商。本案中,为修复双方受损的关系,法官多次调解劝说被告体谅原告夫妇晚年失独的悲痛心情,建议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试图促成老人探望外孙女的愿望,但由于双方芥蒂太深,最终未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家事向来是一本难念的经,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需妥善处理。婚姻法虽然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探望孙辈主体范围,但设置探望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本意是将他们彻底排除在外。探望孙辈也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一味地拒绝探望,对老人来说,无疑是更大的伤害。面临此类纠纷时,希望每个家庭成员都能用内心最柔软的部分对待亲情,从传统伦理和公序良俗出发包容亲情。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