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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平台经济领域适用规则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二审

2022-06-22 09:29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乔文心)今天,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据了解,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作了五方面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草案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草案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一大亮点在于完善了“安全港”规则。关于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