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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键问题积极回应关切纠正“问题”法规维护法治统一

备案审查影响力日益彰显

2021-03-02 10:17 | 来源: 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尽管相比此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亮相略晚了一些时日,于2021年1月初才亮相,但这份报告依旧成色十足,也因此备受关注。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加大对报备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工作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378件。

  从“养在深闺人未识”到如今“飞入寻常百姓家”,短短几年的时间,备案审查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推进,在制度、能力、理论、队伍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进展,备案审查作为宪法性制度已被全面激活,制度的作用正在充分发挥,影响力日益彰显。

  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屡创新高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是法律赋予公民、组织的一项政治权利。

  数字显示,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5146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378件,占比为65.64%。其中3229件是自2019年12月中国人大网开通审查建议受理平台后公民、组织在线提交的,占比达62.75%。而从2013年到2017年,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总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数量仅1500余件。

  短短几年时间里,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屡创新高,这不仅是提出审查建议渠道通畅的结果,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标志,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民意、聚民心、汇民智、解民忧的生动体现。

  “对这些审查建议,法工委高度重视,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说,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在普通公民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架设起便捷的桥梁和纽带,使之成为公民表达诉求和对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的“民意直通车”,成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重要方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加大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力度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审查,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实现“有备必审”。一年来,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共1269件。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围绕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5个方面,法工委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372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的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在以往并不多见。

  专项审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主动审查,其优势在于可以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主动确定主题主动审查。在2020年这一特殊年份,可以说,专项审查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专项审查,备案审查实现了在某个领域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同一类相关制度的一次性整体同步调整,意义重大。”梁鹰说。

  合宪性审查工作实现重大突破

  宪法监督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大厦的拱顶石”。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合宪性审查一直以来都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2020年的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首次专门将“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单独列出,并披露了三件分别涉及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以及“同命不同价”的典型案例,这在以往也是没有过的。

  “此次发布的三个案例,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涉及深层次的制度或政策问题,与宪法的重大原则、精神或者重要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梁鹰说。

  下一步,法工委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对违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也是去年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亮点。

  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年来,法工委以贯彻执行《工作办法》为重要契机,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创新局面。据初步统计,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或正在根据《工作办法》对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工作办法》的规定将属于人大监督对象的“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