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从业限制把“大灰狼”挡在校园外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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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业限制把“大灰狼”挡在校园外

2020-09-23 09:20 | 来源: 法治日报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范性侵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杨维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点。在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三部门在此前一些地方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出台《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从业限制制度,编织预防性侵违法犯罪“保护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从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彰显了责任担当。

  《意见》不乏新意和亮点。如聚焦精准,将查询的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聚焦精准不贪多,做精做细重实效,传递了求真务实的理念。

  又如,《意见》借力信息化,明确公安部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采取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依靠信息化赋能,必将事半功倍地提高查询质效。再如,《意见》在查询范围上追求“应查尽查”。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进行“事前查询”,还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梯次推进,层层设防,必将使“漏网之鱼”无处藏身。

  好的规定,只有长出制度“牙齿”,方能确保兑现。《意见》设立“执行与责任”专章,规定应查询却未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显然有助于将入职查询制度落到实处。

  入职查询,不应止于校园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绮提出:“应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在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中实行终身限制”。期待《意见》实施后,积累经验,尽快将入职查询制度推广至更大范围——不仅是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训练、看护、医疗等职责的机构,比如,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同样实行入职查询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范性侵违法犯罪,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据介绍,韩国实行“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借鉴韩国做法,期待我国相关部门探索“接触隔离”制度,明令禁止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场所或区域,从而使“入职查询”与“接触隔离”相辅相成,互相支撑,将制度篱笆扎得更紧,打造起更坚实的性侵违法犯罪隔离带。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范性侵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检察、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将《意见》落到实处;还期待其他机关部门能与社会多方协同,综合施策,积极探索新办法,开辟新途径,实施最周密、最严格、最有效的预防性侵违法犯罪举措,共同织牢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呵护孩子们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