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入罪门槛让商业秘密保护更有力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2561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降低入罪门槛让商业秘密保护更有力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2561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法治要闻

降低入罪门槛让商业秘密保护更有力

2020-09-16 11:06 | 来源: 法治日报

  强化刑事问责的价值不仅在于守住最后一道维权防线,还在于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各个环节产生倒逼影响

  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扩充了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其中,并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金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降低了入罪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数额门槛由之前的“五十万元以上”调减为“三十万元以上”,下降幅度很大,这意味着,很多原来属于非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由行政调整加重为刑事调整,侵权人将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与此相一致的是,“两高”的司法解释还增加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其中,使刑法惩戒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系列调整向市场和社会释放出强烈的司法信号: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更大了,指向性更强了,手段更硬了。

  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长期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所形成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竞争要素,是企业知识产权组成中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我国正在形成政策、法律、行政多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格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后,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征求公众意见。而“两高”此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则从司法环节进一步提升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级别。这些保护动作都顺应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环环相扣,相互呼应,不断织密织牢商业秘密保护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中的商业价值越发凸显,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入罪数额、相关计算方法标准等产生了不少分歧和争议,刑法和之前一些司法解释又未给出明确答案,不能有效弥合分歧,因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问责出现了定性及尺度不一等问题,有些地方保护商业秘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将一些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按一般侵权行为作行政处罚,甚至未作处罚。法律保护体系的阙如或漏洞影响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降低了保护强度,不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不利于营造鼓励研发创新的法治氛围。

  显然,“两高”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和门槛,二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侵权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三是明确了“盗窃”“以不正当手段”等侵犯商业秘密关键词的定性特征,四是明确了诉讼程序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和方法,五是进一步明确惩戒标准。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划清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红线,既有助于相关企业或人员增强保护商业秘密的自律意识,也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办案尺度,加大办案力度,增强办案的规范性、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筑牢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防线,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司法实践认识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强化刑事问责的价值不仅在于守住最后一道维权防线,还在于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各个环节产生倒逼影响,并最终起到激发企业研发热情和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