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补短板 立足共赢铸合力 法治要闻-法治 吕宏文 296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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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检察事业谋新篇”系列述评

行政检察补短板 立足共赢铸合力

2019-09-26 10:08 | 来源: 检察日报

  靳丽君

  厉行法治,重在法之必行。繁荣富强的法治中国,必然是人人尊法守法的法治社会。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

  行政检察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新时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努力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行政检察顶层设计

  时光倒推28年。1991年10月12日,经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夏小松诉富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有理,据此当庭宣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它告诉人们,抗诉不再是刑事诉讼的“专利”,也开启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格局。

  监督,是约束公权力所必须,是确保法律实施所必须,更是法治建设所必须。在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

  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对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立法确认,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益参与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又对行政检察进行了相关规定。由于当时的新中国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因此,法律对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进行规定。

  此后,新中国的行政检察工作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发展历程:“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则没有规定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检察院成了具有单一职能的“刑事检察院”。

  从1986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为了更好地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权,1988年4月,最高检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检正式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各地检察院组建民行检察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监督打下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根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围绕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作出许多重大改革部署,为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托。

  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正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专业性进一步凸显。

  2017年,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修改,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

  70载风雨兼程,70年春华秋实。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以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检察顶层设计。

  2018年底,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分设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延续多年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分为三。

  内设机构改革,给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和新的挑战。

  在2019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着眼于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实际,鲜明提出了“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为行政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

  补短板强弱项,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

  近乎于荒漠,才更有可能画出新美的图画。没有什么束缚,没有什么窠臼,做就是成绩,干出业绩就是创新!

  总的来看,在“四大检察”格局中,行政检察仍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行政检察部门在人员数量、专业素质、队伍结构等方面都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补短板、强弱项”,“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广泛共识。

  行政检察工作“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针对行政检察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等特点,检察机关将专业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苦练内功重自强,全面提升行政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内部挖潜,加强大规模教育培训。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围绕培养更强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专业思维和专业精神,加强分级分类培训、岗位练兵、实践磨砺,全面提升行政检察人员的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通过借助“外脑”,建立和依托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邀请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议、咨询和研判;对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探索行业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

  ——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突破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最高检决定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全国部署开展民事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目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已涵盖了法院审查行为违法、执行实施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和其他执行活动违法,基本实现了对违法情形监督的全覆盖。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决贯彻做实行政检察各项举措,成效斐然。河南省检察机关结合农业大省的实际,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为突破口,重点监督纠正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省检察机关秉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理念,注重与法院和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协调,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向同级法院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向行政机关了解生效行政决定申请执行情况和不同环节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宣传介绍行政检察职能,建立了协作机制,优化外部监督环境,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新时代行政检察仍有待进一步发展,仍需要解决大框架上的布局问题,在许多领域也需要进一步梳理、扩展和深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行政检察实践工作已有的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如何逐步扩展和提升行政检察工作。

  践行精准监督,在办案中提升质效

  做实行政检察,最终要落实到办案上。

  张军检察长指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要做到精准,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争取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道路就在脚下,只需脚踏实地。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追求极致的精神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

  ——在办案理念上,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理念,用好用足典型案例,突出抓好对典型性、引领性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9月25日,负责行政检察职能的最高检第七检察厅首次亮相最高检新闻发布会,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旨在加强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

  ——办案方式上,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及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全面协调履行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形成四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全面履职的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

  ——办案重点上,着重办理涉及扶贫救助、社会保障、土地林地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减税降费、治安处罚、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同时结合办案探索类案监督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还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每年对办理的行政监督案件进行量化分析,对监督中发现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衍生出的政策、法规和学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年度报告,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为依法行政助力。

  福建省检察院在办理明溪县一村民小组诉该县政府林权确权登记的3起涉及300多名村民系列案中,不是简单地“一抗了之”,而是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加强案情评估,与该省高级法院和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向明溪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将讼争的1054亩山场林权的重新确权及经济补偿问题一并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70年波澜壮阔,70年砥砺奋进。进入新时代,行政检察大有可为。全国检察机关必将进一步坚定信心,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编辑: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