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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实践路径

2019-06-04 09:49 | 来源: 检察日报

  《人民检察》记者 常锋

  把握“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内涵要求,关键在落地实践。一是稳中求进,二是狠抓落实,三是长效提升。

  要做优刑事检察这个最大存量业务,需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阀门”作用。

  在民事检察工作上,应突出打击虚假诉讼和民生领域民事诉讼监督两个重点。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

  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坚持法定领域内监督办案为基础,在“等”外领域积极稳步探索公益诉讼实践。

  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使命,如何理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如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和研究的课题。为此,《人民检察》邀请实务界专家围绕“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内涵与路径”展开探讨,以期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把握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内涵、要求

  在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内涵、要求如何把握?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提出,把握“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内涵要求,关键在落地实践。一是稳中求进。处于改革和职能调整“浪尖”的检察机关,需辩证地看待工作上的稳与进,既要注重业务发展与人心、思想和队伍的稳定,又要积极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狠抓落实。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招儿”摆出来,平台建起来,成绩亮出来,让检察产品为人所知、为当地党委认可。三是长效提升。建立工作业绩评价机制,解决“四大检察”推进过程中的不足、短板和弱项,让“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制度保障、经验支撑,更富有续航力。贵州省六盘水市检察院检察长姜正权认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其内涵包括: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二是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机制。

  探索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具体路径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强项,如何把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陈海鹰表示,要做优刑事检察这个最大存量业务,需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阀门”作用。要借助捕诉一体改革契机,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树立刑事检察监督权威,着力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探索大控方工作格局。姜正权认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一是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决定捕与不捕的时候就考虑诉,捕诉有机衔接。二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特别注重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让量刑建议更加精准、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胡俊提出,应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向侦查环节和审查逮捕环节延伸,促进审前社会调查等诉讼活动前移。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协商主动性,总结量刑规律,科学精准量刑,提高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和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民事检察如何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陈海鹰认为,在民事检察工作上,应突出打击虚假诉讼和民生领域民事诉讼监督两个重点。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突出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联合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在民生领域民事诉讼监督上,突出民生领域申请监督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制定工作规范、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民事诉讼监督的影响力。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盛美军提出,民事检察应拓宽办案思路,调整办案方式,不断更新民事检察工作理念,注重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事检察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民事检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姜正权认为,一是要认真研究、总结、发布指导性案例。二是要用好“外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用,借助他们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法律和政治智慧,促进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行政检察如何深化职能配置把监督落到实处?陈海鹰提出,在行政检察工作上,现有形势存在“一个难题,两条途径”。“一个难题”即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对象尚不明确,工作重点应是于法有据地开展行政诉讼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从基层实践和思考出发,可以推动行政检察工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增加行政诉讼申请监督的办案量,做到“有案监督”。二是拓展行政诉讼监督的介入方法,做到“协同监督”。姜正权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建议:一是监督要做到精准。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要结合办理的案件,认真分析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要深入研究行政检察的内涵与外延、职权配置与运行规律。胡俊认为,做实行政检察首先要解决监督重点问题。其次要解决案件来源问题。最后要善于借助“外脑”。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借助上级院建立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的智库,邀请其参与案件讨论、进行咨询论证、提高办案质效。

  公益诉讼检察是新的职能增长点,如何将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有成效?陈海鹰认为,在公益诉讼工作上,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不是量越多越好,只有将检察建议发到问题的源头和症结存在的部门,才能发挥检察建议应有效果。二是“等”内与“等”外的关系,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坚持法定领域内监督办案为基础,在“等”外领域积极稳步探索公益诉讼实践。盛美军建议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手段,分析研判监督案件来源,实现信息化案件管理,智能化辅助办案,打破“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瓶颈。姜正权认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要规范标准。要探索检察建议的落实标准及落实后的成效评估标准。要与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衔接,达成一致认可的公益诉讼标准。二要注重结构。要认真分析本地案件结构,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把担当精神落到实处。三要勇于创新。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稳妥、积极地尝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监督,符合公益要求的都要努力去尝试。胡俊提出,基层检察院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一要围绕中心大局,赢得党委支持。二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改善民生。三要强化专业能力,提升办案水平。

  理论研究如何助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当关注哪些问题为检察实践提供破解之策?陈海鹰提出,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布局下,检察理论调研工作要重点关注和研究“一个微观权力”和“一个宏观能力”。“一个微观权力”,即重点研究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问题,在积累个案运用经验基础上,建立完善调查核实权行使程序规范,推动这一权力走上程序法立法轨道。“一个宏观能力”,即重点研究法律监督履职能力提升,也即研究加强监督刚性的理论基础。可以重点围绕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本源、法律监督权面临的改革形势和人民群众需求、在“四大检察”中加强监督刚性的可行性思路和举措,以及在双赢多赢共赢背景下加强监督刚性的机制建设等四个典型问题,着手开展理论调研。盛美军强调围绕“四大检察”深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一要研究如何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二要研究如何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三要研究如何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四要研究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方式方法。五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职能。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