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类犯罪量刑偏轻要提出抗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2840645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农资类犯罪量刑偏轻要提出抗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2840645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法治要闻

违法犯罪多发坑农害农时有发生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称

农资类犯罪量刑偏轻要提出抗诉

2019-03-20 10:35 |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斌

  “针对农资类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对法院量刑畸轻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假劣农资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农资打假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农资市场秩序总体稳中向好。但当前农资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

  3月8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召开201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分析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

  在此基础上,最高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郑新俭介绍说,农资类犯罪涉及范围很广,检察机关此次将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为重点罪名,对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意见》从3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积极开展立案监督。要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如通过走访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审查本院收到的控告、举报材料,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地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线索。同时,扭住线索不放,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

  强化审判监督。针对农资类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对法院量刑畸轻的依法提出抗诉。

  “各地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责,以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按照但不限于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内容,只要涉及农资打假、属于检察职责范围的,一律认真办理、妥善处置。”郑新俭说。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如何协调配合?

  郑新俭回应说,在办理农资类案件时,要注重联络协调,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各地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案件移送、疑难问题会商等合作渠道,运用好农资打假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要主动上门问需问计,研究支持配合农资打假工作的具体办法。

  “对于行政部门邀请会商、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指派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讨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郑新俭说,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部门也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移送相关线索,有意识地形成对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完成了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各地的改革正在进行中。为此,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尽快积极适应一体化办案机制,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门性培训,熟悉掌握农资领域知识。

  郑新俭说,在业务学习、培训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兽药、农药、饲料领域以隐性形式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收集合法,惩治及时有力。

  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郑新俭说,要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及时取缔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警示教育从业人员,倒逼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堵塞社会管理漏洞,促进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