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较真”,避免了一起错案 法治故事-法治 王伟光 289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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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较真”,避免了一起错案

2019-06-10 10:29 | 来源: 检察日报

  退休快12年,每每想起检察工作,恍如昨日。

  我是1979年检察院重建那年考进蜀山区检察院的,是地道的建院“元老”。在此之前,我在合肥手帕厂任政工科长,法律对我是陌生事物,之前从未接触过。但我凭着不服输精神、刻苦好学作风,从书记员干起,通过自己不懈努力,渐渐成长为院里业务骨干,最终走上中层领导岗位。

  记得刚进院时,全院只有8人,没有办案用车。当时外出办案都靠步行、骑自行车或挤公交车。虽说条件艰苦,但我们工作热情很高,干得有声有色。现在院里的办公办案条件不知道提高多少个层次,仅办案用车就已增加到10辆,记录笔录,动口不动手,语音录入。干警们不是本科生就是研究生,领导岗位上多是年轻人……

  1984年,我对一起涉嫌盗窃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因案情需要,须向其亲属了解一些情况。当天一上班,我跟分管院领导汇报后,便与同事一起前往嫌疑人居住地肥东撮镇一个村子里。那时候,没有手机、导航,连固定电话也很稀罕,加上交通不便,具体地点很难找。就这样,我们两位中年女同志,骑着自行车,边骑边问,经过3个小时跋涉,终于找到嫌疑人的住所。此时已过了午饭时间,嫌疑人母亲见我们大老远骑自行车来取证,很受感动,趁我们作询问笔录的间隙,偷偷到厨房为我们每人打了三个荷包蛋,用糖水和好端上来。我俩见状,坚决推辞:“我们在路上吃过了”。

  办案不怕吃苦,也需要较真。记得1990年,我办过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刘海与被害人郑军因琐事发生冲突,刘海从地上拾起砖块,砸向郑军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后经鉴定,郑军因外伤致完全失去听力,构成重伤。我审查卷宗后,提审了刘海,也找来郑军询问案情,发现他根本听不到我说话。凭着多年办案经验,我心存一个疑问,一砖头击打就可以使人耳聋,而且双耳全部失去听力,这种情况太少见。我决定搞清楚致伤原因,最起码要用证据说服自己,绝不能被一份医学鉴定束缚我的思考。我通过在医院工作的同学,向五官科医生请教,医生说这种伤情临床十分罕见,他都没见过,但也不能排除砖头击打后,丧失全部听力这种情形。

  还是没有准确结论,我怀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被害人郑军工作单位调查情况。刚想进入该单位,被看门大爷拦住,“你找谁?”“我是检察院的,找郑军。”我边掏证件边回答。“哦,就是那个烧锅炉的郑龙(音)子”。“什么郑龙(音)子?我找的是郑军!”我怕大爷听不清,提高了嗓门。“没错,就是他,他耳聋,啥也听不见。”大爷用手指着自己耳朵说。我这才明白过来,赶紧向郑军领导和同事了解相关情况。原来,郑军几年前进厂时,就听不见,平时与人交流基本靠手势。回来后,我让公安机关为郑军重新作伤情鉴定。经鉴定,郑军伤情为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了刘海。

  退下来也没闲着,2014年12月,我被合肥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聘为人民调解员,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继续发挥着余热。

  现在我常想,只要选择投身检察事业,不管时代如何变迁,不管是在岗,还是退下来,条件如何改善,一颗检察人的初心不能变,对正义和法律的信仰不能抛弃。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长江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