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蒸发”五年还说不是骗? 法治故事-法治 王伟光 28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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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蒸发”五年还说不是骗?

2019-06-06 14:16 | 来源: 检察日报

  公诉人简介

  黄昕颖,男,1983年8月生,2007年进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崇川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2013年7月,何某在已欠巨额债务,明知自己无还债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给付承兑汇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车某450万元。何某将上述款项全额提现,携带钱款于次日逃至上海市,并购买了“王莹”的身份证,后以此身份与外界联系,但从未与被害人联系。2018年6月22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据本案公诉人介绍,何某到案后既不承认自己虚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也不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019年2月13日,本案开庭审理。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黄昕颖出庭支持公诉。

  关于虚构事实的情况,黄昕颖抓住了一个关键情节进行发问:“你是否答应被害人借钱之后会拿承兑汇票还债?”

  “确实说过,以前都是这么向他们借钱的。”

  “按照以往惯例,你多长时间会给付对方承兑汇票?”

  “少则一两天,多则三五天。”

  “所以,你这次借钱虚构了几天内就会通过承兑汇票还钱的事实,让被害人误以为你还能像往常一样还钱,进而不假思索地借钱给你。”

  在主观故意方面,因为被告人不认罪,黄昕颖决定从其客观行为突破,锁定诈骗犯罪事实。

  “你当时欠了多少债务,有多少资产,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

  “我确实欠了一些钱,资金周转有困难,但是我认为通过经营公司是可以还上这些债务的。”

  “但证据显示,你当时欠了2000万元左右的巨款,名下没有资产可以偿还,已经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既然你认为自己有能力还钱,那你为什么直接取现了450万元,导致被害人无法追查资金去向?借款第二天,你为什么选择离开南通且此后5年从未联系过被害人,也没有提过还款之事?”

  至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故意昭然若揭。随后,公诉人相继向法庭出示借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何某低下了头。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