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花钱请托不合法,“找关系”办事需谨慎 法治调查-法治 王伟光 3155196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案例分析 | 花钱请托不合法,“找关系”办事需谨慎 法治调查-法治 王伟光 315519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法治调查

案例分析 | 花钱请托不合法,“找关系”办事需谨慎

2020-06-16 09:54 | 来源: 吉林检察

  基本案情

  原吉林省某集团总经理邱某让王某某帮忙找人将王某取保或减轻处罚。作为相关人,邵某、陈某某承诺若王某某将事情办成会给予其好处费。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其在北京有关系可以办理,并在姜某(王某某在北京的关系)没有答应办理此事的情况下,向邵某、陈某某索要1000万元的好处费。随后在王某某的多次催促下,由陈某某分多次将现金5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同年6月,有消息称邱某将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某某称可以帮助邱某躲避审查调查并索要好处,吕某(邱某爱人)将350万元转入王某某账户。这些钱款进入王某某账户后,被其用来偿还个人债务、赌博、挥霍。

  案发后,该案的案件定性引起争议。被告人王某某对涉案的850万元钱款去向问题无异议,但王某某认为这850万元是借款,可以由自己自由支配。

  争议观点

  观点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这850万元是借款的说法只是王某某的一面之词,在案证人陈某某等人均予以否认,且替人办事反倒把办事款项作为办事人借款的做法与常理不符,故对此不予认定。相反,王某某在没有人答应、自己也没有能力为他人办事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其用来偿还个人债务、还贷款、用于赌博及挥霍,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大量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这8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诈骗款。

  观点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在本案中,可以将这850万元看做王某某暂时代陈某某等人保管的办事款,这些钱款的最终目的是用来找关系办事情的,而不是用来给王某某的借款或是好处费,王某某并没有随意支配使用、肆意挥霍这笔钱款的权利。但是王某某却擅自将这笔钱款占为己有,打着为他人办事的幌子大肆挥霍,事发后还谎称该笔款项为借款,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故意十分之明显。

  观点三: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未遂。

  在本案中,王某某试图通过姜某向吴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来为邵某、陈某某办理王某的事情,虽然由于姜某的拒绝导致该环节没有继续进行下去,但是王某某确实实行了介绍邵某、陈某某间接通过姜某向吴某某行贿这一事实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罪的未遂。

  案件承办人观点

  综合全案证据,承办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侵占罪的原因。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侵占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在本案中,陈某某等人将这850万元交付王某某是基于王某某欺骗他们能够帮忙“办事”的前提下而进行的行为,并不是陈某某等人自愿将钱款交由王某某代为保管。

  2、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的是虚构请托人请托的事项正在办理中需要好处费,借此催促请托人进行转款的行为。纵观全案,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退还的意图相对来说不是那么明显。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在本案中很明显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先虚构办事需要好处费才向请托人索要钱款的,并在拿到钱款后立刻进行赌博、挥霍,很明显交付钱款的行为是在王某某产生犯意之后的,属于诈骗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介绍贿赂罪未遂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贿赂为名,骗取行贿人的贿赂款后并未交给受贿人,而是占为己有,使行贿、受贿过程并未完成,也不可能实现,则行为人行为构成诈骗;如果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以受贿人的名义向行贿人索要好处并将其交给受贿人的,构成介绍贿赂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借口帮助请托人介绍贿赂而实行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到的贿赂款并未交给受贿人,而是占为己有,故应以诈骗罪论处。

  2019年7月15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及判决、裁定生效情况

  2019年12月10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0年4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