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抗诉!这起长达11年的林权纠纷案改判了! 法治调查-法治 王伟光 284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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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诉!这起长达11年的林权纠纷案改判了!

2019-03-20 15:47 |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黑龙江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长达11年的林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予以改判。叶某与王某离婚协议约定林地使用权归女方叶某所有,离婚后男方擅自将林地使用权出售,导致女方权益受损。2008年,女方起诉主张林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败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情简介

  叶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1983年,二人取得一处70亩林地使用权,栽种落叶松。1989年,叶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林地使用权归女方叶某所有,林权证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叶某因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王某与邢某某同居,后再婚。2008年,王某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吴某,后王某病世。

  叶某得知其林地使用权被转让后,向王某继承人及吴某主张权利,但纠纷长年没有得到解决。叶某遂以王某继承人和吴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吴某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归其所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叶某没有取得林地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吴某购买林地使用权存在过错,吴某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走上主张法律公道之路。此案经过多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历经11年,审判机关均驳回叶某的诉求。叶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黑龙江检察机关于2018年1月4日就此案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

  王某转让林地使用权构成无权处分。

  叶某与王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林地使用权。离婚前,林地使用权虽然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一切财产均归叶某所有。在双方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前,林地使用权事实上为叶某所有,只是不发生公示效力,叶某取得诉争林地使用权,王某无权对林地进行处分。

  吴某受让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规定,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善意取得须符合“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原权利人仍有权主张权利。本案中,林权证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并未过户给吴某,吴某的受让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对抗叶某的权利主张。

  再审结果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确认林地使用权归叶某所有,对因王某无权处分行为给吴某造成的损失,吴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检察官释法

  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设其规定,其含义系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权处分,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并不应知处分人是无权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相信其为所有人或享有处分权的人。

  二是受让人有偿取得不动产。即当事人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

  三是已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生效条件,受让人只有完成了相关物权登记,才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如果受让人根本未进行登记,则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秩序依然存在。

  本案中,林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吴某即使购买时对王某无权处分一事善意不知情,并支付合理对价,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不能基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林地使用权,真正的权利人叶某有权追回。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