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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护薪”人

2022-01-25 14:44 | 来源: 检察日报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刑事抗诉案件,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并改判。该案是四川省首例提出刑事抗诉并获得成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月6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欠薪人遇到“护薪”人

  2018年至2020年,刘某以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境内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共收到工程款100余万元。在支付农民工报酬时,他却动起了歪脑筋,先后两次拖欠6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27万余元,最长的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

  仁和区、盐边县两地人社部门多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均未理睬,甚至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打工等方式,企图逃避支付剩余的农民工工资。

  2021年2月9日,仁和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刘某拖欠的工资有两笔,一笔是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余元,另一笔是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8万余元。5月11日,该院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第一笔犯罪事实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以第二笔事实中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边县人社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工作失误遗漏“支付”二字、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入罪前置要件为由,认为该笔事实不构成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护薪”人也是有心人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中未认定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也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支持。”仁和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夯实二审抗诉证据体系,攀枝花市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针对一审判决中未认定事实的理由,关键言词证据以及书证内容模糊不清等重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先后依法提取了盐边县人社局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该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走访涉案公司注册地。

  经查证,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未遗漏“支付”二字,而该局移交公安机关证据材料中的指令书却有所遗漏。该院同时查证,盐边县人社局在下达该指令书前,就已向刘某出具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该局已对其欠薪行为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的农民工进行调解,随后下达的指令书也载明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客观事实。该院认为,即使指令书中遗漏“支付”二字,也不会影响刘某对行政机关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认知,或者使一般社会公众对指令书目的和含义产生误解。“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前置行为自始存在,并得到了新证据的充分证实。

  2021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刘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四川是农民工本地用工和劳务输出双重大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四川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和最高检专项部署,既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手段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时通过该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警示,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起到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人说。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