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车不戴头盔被罚款 骑手状告交警被驳回 法理天下-法治 王伟光 34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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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车不戴头盔被罚款 骑手状告交警被驳回

2021-07-20 16:42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71岁的雷某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国标”电车)外出时,因未遵守地方性条例佩戴安全头盔,被交管部门罚款20元。雷某不服该处罚,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审理认定交管部门、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合规,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地方条例:驾驶“旧国标”电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

  2020年9月的南宁市,正值高温时节。在这个电车保有量接近300万辆的“电车之都”,不少市民为了贪图凉快和便利,驾乘电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考虑到“旧国标”电车存在速度快、车辆性能更接近摩托车等安全驾驶风险隐患,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驾乘“旧国标”电车应当佩戴头盔,未佩戴头盔将由交管部门处20元罚款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刚才骑车的时候,你佩戴头盔没有?”

  “没有戴啊。”

  “根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乘‘非国标’电车都必须佩戴头盔,你清楚吗?”

  “听说过,但是我不认可,骑车戴头盔像在‘蒸桑拿’,热得难受,并且还影响视线。”

  记者在交管部门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中看到,2020年9月4日13时,家住西乡塘区的雷某驾驶“旧国标”电车行驶在兴宁区民生路上,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四大队)现场执勤交警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雷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庭审争议:交警处罚是否违反上位法,双方各执一词

  2020年9月8日,因不服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雷某向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兴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交警四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雷某要求修改相关冲突条款的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交警四大队及兴宁区政府。今年1月21日,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骑电车必须戴头盔进行强制规定,要不要戴头盔是群众的自由。”雷某认为,相较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交警四大队依据该条例进行罚款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政府部门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抵触时,没有以上位法来认定事实,偏护交管部门,属于不依法行政复议。

  交警四大队在庭审辩护中称,近年来,各地陆续针对电动车管理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驾乘电车必须戴头盔,交管部门可以对未佩戴头盔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对骑电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作出规定,但也没有规定可以不戴头盔,因此不属于与上位法冲突。

  “我们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从管理的手段去倡导大家自觉守法,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赖铭海介绍,当前,南宁市交管部门平均每天处理驾乘“旧国标”电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规行为超2000起。

  法院判决:罚款20元合法合规,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四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兴宁区政府对雷某不服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雷某驾驶“旧国标”电车行驶在道路上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该条例作为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对驾乘“旧国标”电车不戴头盔处20元罚款的规定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

  雷某以上位法没有规定骑电车必须要戴头盔为由,认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冲突,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其主张依法不应当获得支持。交警四大队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兴宁区政府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受理雷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最后,法院依法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王伟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